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502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军,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李沅,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朱小军申请李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502民初4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小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502执29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锟(江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