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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执2954号

朱小军、李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小军;李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502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军,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李沅,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朱小军申请李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502民初4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小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502执29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锟(江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