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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执208号

王华兵、张卫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华兵;张卫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208号

申请人:王华兵,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

被执行人:张卫清,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户籍宁津县。现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4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卫清给付申请人王华兵现金4000元整,剩余借款张卫清每月的月底前给付王华兵借款2000元,直至还清王华兵借款为止,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422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宋彦宾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荣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