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208号
申请人:王华兵,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
被执行人:张卫清,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户籍宁津县。现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4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张卫清给付申请人王华兵现金4000元整,剩余借款张卫清每月的月底前给付王华兵借款2000元,直至还清王华兵借款为止,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422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宋彦宾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荣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