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83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英矿社区新二村**。被执行人某某煤矿,住,住所地:高安市田南镇新屋泗岗村/div>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
一、由被告某某煤矿在2018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305668.46元给原告孙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原告孙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被告某某煤矿支付上述款项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某某煤矿未在约定期限返还货款305668.46元,原告孙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向高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某某煤矿返还货款计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24元,依法减半收取3212元,由被告某某煤矿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9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目前已下落不明。本院已在法院公告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2、2018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微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扣划处置。3、2018年9月,本院向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8年12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4.2018年2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金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