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3216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
负责人:裘子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永伟,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诉被告虞永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依法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介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科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