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02执4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全、叶俊玲、周雪、湖北二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荆门宏图华强锻铸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工资扣留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建全;叶俊玲;周雪;湖北二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荆门宏图华强锻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4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生。被执行人周建全。被执行人叶俊玲。被执行人周雪。被执行人湖北二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全。被执行人荆门宏图华强锻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华。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全、叶俊玲、周雪、湖北二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荆门宏图华强锻铸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俊玲、周雪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叶俊玲、周雪所有工资收入及奖金等全部收入存入其个人账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更该收入账户。

二、冻结被执行人叶俊玲、周雪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