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04民初379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韶关碧桂园凤凰商业广场**办公综合区。
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育良,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诉被告郑育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一致,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桥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龚朝霞
书记员 陈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