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536号 被执行人张清峰,男,1956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关于被执行人张清峰罚金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17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清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 波
审判员 雒虹媛
审判员 王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