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23民初262号
原告:梁志威,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欧阳镇海,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梁志威诉被告欧阳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梁志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表示被告已归还涉案欠款,不再按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通知交纳诉讼费,请求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志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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