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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23民初262号

梁志威与欧阳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志威;欧阳镇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23民初262号

原告:梁志威,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告:欧阳镇海,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梁志威诉被告欧阳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梁志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表示被告已归还涉案欠款,不再按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的通知交纳诉讼费,请求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志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丘文婷

书记员邓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