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1民初3902号
原告:王义,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石林,男,1985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王义与被告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王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郭吉平
人民陪审员 袁 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