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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1民初3902号

王义与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义;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1民初3902号

原告:王义,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石林,男,1985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王义与被告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王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郭吉平

人民陪审员  袁 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守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