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914号
原告:殷其兵,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夏苏阳,男,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其兵与被告夏苏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其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峰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