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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1914号

1914殷其兵与夏苏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其兵;夏苏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1914号

原告:殷其兵,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夏苏阳,男,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其兵与被告夏苏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其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成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峰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