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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4民初7214号

杨大贵与卢德福邱术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大贵;卢德福;邱术美;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4民初7214号

原告:杨大贵,男,生于1974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卢德福,男,生于1974年12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邱术美,女,生于1972年3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德福,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大贵诉被告卢德福、邱术美、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大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大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大贵负担。

审 判 长  田鹏飞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孙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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