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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955号

王翠娟与万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翠娟;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955号原告王翠娟,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万东,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帝和温莎阳光对面的欧尚美发造型(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王翠娟与被告万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娟起诉被告万东,依据其所提供的被告身份、地址信息经邮政快递人员查无此人,无法确定被告具体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规定的条件,本案原告王翠娟所诉被告万东身份信息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翠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