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955号原告王翠娟,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万东,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帝和温莎阳光对面的欧尚美发造型(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王翠娟与被告万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娟起诉被告万东,依据其所提供的被告身份、地址信息经邮政快递人员查无此人,无法确定被告具体身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规定的条件,本案原告王翠娟所诉被告万东身份信息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翠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振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