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1056号
原告:黄卿治,女,192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杨明梅,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傅云龙,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傅华彬,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傅如玉,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以上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疆、潘夏玲,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月珍,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徐晋新,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徐晋龙,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红、林雅君,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黄卿治、杨明梅、傅云龙、傅华彬、傅如玉与被告黄月珍、徐晋新、徐晋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黄卿治、杨明梅、傅云龙、傅华彬、傅如玉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卿治、杨明梅、傅云龙、傅华彬、傅如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卿治、杨明梅、傅云龙、傅华彬、傅如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黄卿治、杨明梅、傅云龙、傅华彬、傅如玉负担。
审判员 黄永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超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