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09民初66号
原告:王丽红,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红微,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王丽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赵红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王丽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赵红微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王丽红负担。
审判员 范文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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