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6民初343号
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福民苑小区**楼商服东1门。
法定代表人:官洪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男,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刘丛祥,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
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丛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敬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同
书记员马红月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