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2行终8号

田立华与桦甸市国土资源局收缴土地出让金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田立华;桦甸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2行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立华,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桦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田春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振海,桦甸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立华因诉桦甸市国土资源局收缴土地出让金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人民法院(2018)吉0282行初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立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立华撤回上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立华撤回上诉。 上诉费25元,由上诉人田立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张海啸

代理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