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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22执363号

姜桂英、浦城县仙阳镇仙阳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姜桂英;浦城县仙阳镇仙阳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2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姜桂英,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执行人:浦城县仙阳镇仙阳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林瑞明,组长。 申请执行人姜桂英与被执行人浦城县仙阳镇仙阳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7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姜桂英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14.28元。 执行期间,经审查发现,另案申请执行人余春武与被执行人浦城县仙阳镇仙阳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也在本院执行中,执行案号为(2019)闽0722执357号。为了便利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此前已裁定将本案并入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72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晓华

审判员  姚林伟

审判员  季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晓斐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