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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民初1584号

张子玉与刘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子玉;刘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4民初1584号

原告:张子玉,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月亮湾6号楼1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时君丽,女,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刘瑞华,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张子玉与被告刘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子玉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张子玉负担。

审判员  贺德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