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4民初1584号
原告:张子玉,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月亮湾6号楼1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时君丽,女,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刘瑞华,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张子玉与被告刘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子玉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张子玉负担。
审判员 贺德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