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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24号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24号

原告:王某1,男,194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王某2,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王某3,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逢松,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4,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振,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负担。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沙素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令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