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1590号

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1590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城纪商务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曹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梁、罗丹,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贾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莲,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 准许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