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1590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城纪商务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曹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梁、罗丹,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贾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莲,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诉的起诉。 准许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悠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四象软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