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03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苗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湘(吴某之姐),女,苗族,1963年6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蒙自市上列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执行人谢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借款50万元;
二、被执行人谢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双方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贷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与《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及申请执行人吴某实际偿还的数额确定);上述贷款的剩余本金及利息由申请执行人吴某偿还;
三、上述第一项与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由被执行人谢某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11800元,直至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执行人谢某负担。因被执行人谢某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吴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某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执50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