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237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王颖怀,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马江龙,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王颖怀与被执行人马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江龙在中国银行25980698326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郝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