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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2372号之十

王颖怀、马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颖怀;马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237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王颖怀,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马江龙,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王颖怀与被执行人马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5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江龙在中国银行25980698326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郝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