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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130号

刘航与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航;董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2民初130号

原告:刘航,男,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炳奇,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建刚,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刘航与被告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炳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建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董建刚于2015年8月、9月、10月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0755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董建刚未应诉、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被告董建刚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航现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逾期不付,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月利率0.01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董建刚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2015年9月,被告董建刚向原告借款37750元,约定月利息1分,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航现金37750元整(大写叁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逾期不付,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月利率0.01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董建刚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2015年10月1日,被告董建刚向原告借款19800元,约定月利息1分,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航现金19800元整(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元整),逾期不付,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月利率0.01元,借款期限壹个月”,被告董建刚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董建刚向原告借款10755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7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董建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被告董建刚偿还原告刘航借款本金107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被告董建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银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