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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2民初261号

王雪飞与王前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雪飞;王前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02民初261号

原告:王雪飞,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王前龙,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生,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飞与被告王前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1元,减半收取8250.50元,由原告王雪飞负担。

审 判 长  王业长

人民陪审员  邵美满

人民陪审员  胡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