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02民初261号
原告:王雪飞,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王前龙,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生,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飞与被告王前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1元,减半收取8250.50元,由原告王雪飞负担。
审 判 长 王业长
人民陪审员 邵美满
人民陪审员 胡 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