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02民初955号
申请人:张虎臣,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贺继红,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张虎臣与被告贺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虎臣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继红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虎臣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虎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贺继红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
二、如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继红名下的房产或公积金。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田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