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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955号

张虎臣、贺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虎臣;贺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02民初955号

申请人:张虎臣,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贺继红,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张虎臣与被告贺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虎臣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继红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虎臣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虎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贺继红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

二、如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继红名下的房产或公积金。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田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