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5民初3026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对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茹高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鄂0105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中“茹高翔,男,1900年8月4日出生”补正为“茹高翔,男,1990年8月4日出生”。
审 判 长 邓 萍
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
人民陪审员 胡正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