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7524民初101号
原告:王兴海,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干警,住大海林林业局。
被告:闫洪霞,女,1967年2月17日,汉族,大海林林业局木制品二厂工人,住大海林林业局。
原告王兴海诉被告闫红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王兴海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海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兴海负担。
审判员 黄淑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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