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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7524民初101号

王兴海与闫红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兴海;闫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7524民初101号

原告:王兴海,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干警,住大海林林业局。

被告:闫洪霞,女,1967年2月17日,汉族,大海林林业局木制品二厂工人,住大海林林业局。

原告王兴海诉被告闫红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王兴海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海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兴海负担。

审判员  黄淑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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