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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81执114号

沙志明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军玲;沙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8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军玲,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现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沙志明,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现住临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108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沙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15894元医疗费交付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沙志明银行存款164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宗承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点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