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4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常勤忠,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华锦苑****。
法定代表人:聂向东。
被执行人:新郑市中医院,住所地新,住所地新郑市郑新路西侧**v>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关于常勤忠申请执行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赵有财应返还保证金25万元,赵有财应返还保证金80万元利息,赵有财应支付工程款640578.21及利息,新郑市中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25万元、640578.21元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在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9月6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执行中,新郑市中医院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新郑市中医院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欠款纠纷;5、在新郑市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及土地;6、于2019年3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