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1民初117号
原告:茶永周,男,彝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全,男,凤庆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5160111067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茶永强,男,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原告茶永周与被告茶永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茶永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永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40.00元,由原告茶永周负担。
审判员 谢明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忆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