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1民初757号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花香满城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经理。
被告:邸玉埔,男,193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邸玉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承德馨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庞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