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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民初592号

寿治国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寿治国;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592号

原告:寿治国,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权,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国豪,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2637X8。

法定代表人:方键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祚国,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治国诉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寿治国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治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寿治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寿治国负担。

审判员  谭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见川

书记员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