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6民初592号
原告:寿治国,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权,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国豪,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2637X8。
法定代表人:方键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祚国,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治国诉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寿治国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治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寿治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寿治国负担。
审判员 谭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见川
书记员张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