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友 被执行人雷世荣、邱金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友与被执行人雷世荣等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执行款28847元及利息1091.53元,共计29938.53元。张国友需付300元医药费给雷世荣,张国友实际收到执行款29638.53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