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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331民催1号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2331民催1号

申请人: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勤丰镇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81698973F。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编号A00005,入股、颁证时间2009年12月16日,股金出资人民币300万元,股数300万股,无股权变更转让记录的股权证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发证人禄丰龙城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颁发股权证书。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云南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慧林

审判员  史建琼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