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晋0824执保87号李桂英:本院民一庭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2019)晋0824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经立案庭立案后予以实施。你申请保全: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引娥、马宝元、运城市和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10000元的存款;
二、冻结你在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稷西街储蓄所的银行存款3000元(账号:658232010200002508772)。本院保全情况为:
一、对被申请人宁引娥、马宝元、运城市和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已以1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
二、冻结你在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稷西街储蓄所的银行存款3000元(账号:658232010200002508772),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本届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你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承办人:李满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锐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