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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民初622号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峰;武秀云;董剑波;张爱玲;王东;万京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622号

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新建中路**。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

被

申请人:袁峰,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武秀云,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董剑波,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张爱玲,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王东,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万京娟,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峰、武秀云、董剑波、张爱玲、王东、万京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77797.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袁峰、武秀云、董剑波、张爱玲、王东、万京娟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7797.65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