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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21行审74号

梁世贤、平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梁世贤;平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821行审74号 申请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 委托代理人谢向明,男,汉族,平南县镇隆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监察员,住,住该站/div> 委托代理人胡志强,男,汉族,平南县镇隆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监察员,住,住该站/div> 被申请人梁世贤,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住广西平南县/div> 2019年2月11日,本院收到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书,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8]1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拆除梁世贤在非法转让及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2、缴纳罚款108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也明确,“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审查,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7日送达“平国土资罚决字”[2018]1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故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9月7日。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11日才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万启福

审判员  黄 强

审判员  黄仲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永范

书记员林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