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协外认1号
申请人:陈中昱,男,198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中昱之父。
被
申请人:史婷婷,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陈中昱与被申请人史婷婷申请承认英国伦敦中央家庭法庭案件号为FD13D05720的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3月1日,陈中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中昱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中昱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陈中昱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