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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2刑初119号

李立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李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李立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302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立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9日凌晨0时许,宝鸡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西宝中队民警在宝鸡市XX大道XX园西800米处执勤时,将酒后驾驶牌号为陕EXXXXX小型轿车的被告人李立峰查获。经对李立峰血样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31.07mg/100ml。故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指控被告人李立峰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立峰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李立峰的供述材料,血醇检验报告,现场查获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立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立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居住村组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立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薛 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