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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21执1022号

赖春燕、戴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赖春燕;戴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21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赖春燕,男,1973年7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戴林,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春燕与被执行人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林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雅郡绿园10号楼3楼306号房产,2019年2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戴林尚欠赖春燕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8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尚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赖春燕同意戴林每月归还1500元的本金,利息到最后一个月再进行结算并付清,每月归还1500元从2019年8月1日起归还(8月1日当日要付1500元),即20个月内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2、担保人李长金对戴林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李长金对上述还款计划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还清之前,戴林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雅郡绿园10号楼3楼306号房产不解除查封。4、协议达成之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5、案件在长期履行期间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银行账户的冻结,继续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6、双方同意解除在中国银行长汀支行用于房屋按揭的账户的冻结,此款只能用于交纳按揭款,不得他用。7若戴林、李长金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306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821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敬生

审 判 员  吴许明

审 判 员  刘富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刘德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