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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行审39号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李军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李军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131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山县平山镇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中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彦聪,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西柏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格平,平山县国土资源局西柏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军贵,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山〔2018〕7604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要求强制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申请执行人未查明土地原状,因此,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山〔2018〕7604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焦国才

人民陪审员  孙梦佳

人民陪审员  曹伟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