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民初18500号
原告:伍敬湘,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燕、余名柱,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鄂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
法定代表人:雷雪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敬湘与被告湖北鄂勤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伍敬湘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敬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敬湘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伍敬湘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付 敏
人民陪审员 黄维理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旭
书记员何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