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1民初363号
申请人:汤卫星,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
申请人:徐新,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汤卫星与被申请人徐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汤卫星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徐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汤卫星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徐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50元由汤卫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永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耿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