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不识字,务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9]121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月1日18时15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红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