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0204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吕其伟与被执行人李艳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其伟;李艳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0204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吕其伟,男,汉族,1979年5月12日出生,大连华畅网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艳燕,女,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208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于晓波执行员  王之龙执行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伟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