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8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任枭,男,汉族,1996年7月15日生,山西省乡宁县西坡镇桥梁村**。申请执行人任国帅,男,汉族,1995年3月2日生,,山西省乡宁县西坡镇北圪塔村**被执行人薛杰,男,1993年11月7日生,山西省河津市小梁乡小停村人。被执行人周柏成,男,汉族,1992年2月2日生,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人。被执行人郭晓勇,男,1993年7月16日生,万荣县高村人。申请执行人任枭、任国帅与被执行人薛杰、周柏成、郭晓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6日作出(2017)晋08刑终278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枭、任国帅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杰、周柏成、郭晓勇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