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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1995号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俊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995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俊锋,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庆元县。 对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吴俊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月2日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瑶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人民陪审员  王 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 记员  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