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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3执225号

新乡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全顺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全顺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703执225号河南省全顺铜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新乡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豫070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乡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新乡分行黄岗支行户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账号:410702010170011401012061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初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决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