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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2财保32号之一

李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12财保3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平秀兰,女,1940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40********,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姚庄村1队**。

委托代理人:李丽。

被

申请人:李显,1989年7月31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平秀兰与被申请人李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苏031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李显名下的苏C×××**号车辆。担保人李丽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2019年3月4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显名下的苏C×××**号车辆的扣押。

二、担保人李丽缴纳的担保金2万元予以退还。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平秀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