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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307号之二

凌代霞、钟家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代霞;钟家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凌代霞,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钟家怀,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凌代霞与钟家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家怀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家怀名下车牌号为皖B×××**北京现代牌车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