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凌代霞,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钟家怀,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凌代霞与钟家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家怀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家怀名下车牌号为皖B×××**北京现代牌车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